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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(桂财综〔2014〕62号)

桂财综〔2014〕62号
2014-12-05

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(桂财综〔2014〕62号)

各市、县财政局、物价局,国土资源厅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自治区人防办:

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,促进经济稳定增长,根据 国务院 《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 2013 〕 35 号)、 国务院 《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 2013 〕 40 号)以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4 〕 77 号)有关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,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二、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:

(一)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、土地闲置费、耕地开垦费、土地登记费。

(二)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、白蚁防治费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。

(三)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。

三、各市、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。各级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四、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

2014 年 12 月 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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